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初58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傅玲玲,均系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港区海林文具店,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黄石市第十八中学旁。
经营者:陈世海,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石港区海林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