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77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芬,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范平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4Q。
法定代表人:范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范平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延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