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6262号原告:金华金冠仕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工业园区2幢。
法定代表人:赵狄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胜,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威立五金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F2-13764。
负责人:胡雄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勤,男,198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金冠仕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威立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华金冠仕工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金冠仕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华金冠仕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