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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淑楠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刑更2169号
案件名称黄淑楠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淑楠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2169号罪犯黄淑楠,女,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通许县人,中专文化。

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2)郑知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淑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

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0000元。

刑期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

宣判后,黄淑楠等不服,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豫法知刑终字第000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1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对黄淑楠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黄淑楠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8、9月至2011年9月期间,黄淑楠等人在明知食用油系假冒其他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接受雇佣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用油,黄淑楠担任会计主要负责记录公司的进货、销售情况以及相关的费用结算,非法经营金额高达19249759.5元。

2009年11月至2011年9月,黄淑楠伙同他人在明知购进的其他注册商标标示系他人非法制造的情况下,仍对外予以销售。

共计542604件。

该犯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系主犯,在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中系从犯。

罪犯黄淑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自上次减刑以来,2016年1月、5月、10月获得表扬;

2017年3月、7月获得表扬;

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自2015年下半年起至2017年上半年止每半年评审鉴定档次依次为:优秀、良好、良好、优秀。

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及证人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淑楠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淑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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