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618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湖区美尚多服装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人民西路**号。
经营者:郑辉杰,男,1969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滨湖区美尚多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明确表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9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