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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济南盛世怡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1628号之一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济南盛世怡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济南盛世怡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滕州市北辛伟达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628号之一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盛世怡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负责人:李景奎,经理。

被告:滕州市北辛伟达手机经营店,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经营者:秦瑞阳,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盛世怡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滕州市北辛伟达手机经营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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