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628号之一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盛世怡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负责人:李景奎,经理。
被告:滕州市北辛伟达手机经营店,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经营者:秦瑞阳,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盛世怡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滕州市北辛伟达手机经营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