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100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海区信惠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中沙路*****号首层。
经营者:李胜华。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海区信惠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