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1056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
委托代理人:崔云科、杨恩泽,均系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雅瑶镇日高商场,住所地鹤山市。
经营者:丘许林,男,汉族,1962年9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雅瑶镇日高商场(经营者:丘许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