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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丽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302刑初690号
案件名称沈丽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丽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69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丽,女,1988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依法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张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沈丽在虞某东(已判决)组织下,未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生产、包装假冒洋河蓝色经典系列海之蓝、天之蓝、洋河大曲蓝瓷等品牌白酒。

后虞某东销售上述假冒海之蓝白酒10箱、天之蓝白酒8箱给陈某,销售金额人民币8300元。

2017年3月15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在被告人沈丽家中和虞某东制售假酒的多处窝点查获上述假冒海之蓝白酒128箱、天之蓝白酒91箱、洋河大曲蓝瓷白酒27箱,合计价值人民币109606元,另查获大量假冒包装材料、散装白酒、气泵、打码机等物品。

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17906元。

另查明,被告人沈丽于2017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及同案关系人虞某东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吴某、陈某、姚某、严某、龚某、徐某、沈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流货运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及相关人员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丽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沈丽与他人共同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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