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民初39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津县北宋镇程烁超市。
经营者:赵姗姗,女。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利津县北宋镇程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合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