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406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U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夫,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周巷国良卷烟店。
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劳家埭村义***号。
经营者:陈国良,男,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周巷国良卷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