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023号原告:沈宝宏,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明,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璞木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1号院3号楼1、2层(八里庄孵化器1-0060)。
法定代表人:章磊。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沈宝宏诉被告北京璞木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
原告沈宝宏于2017年12月5日以其与被告北京璞木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宝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宝宏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沈宝宏负担。
原告沈宝宏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