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4368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旅顺口区港顺通讯器材商店,经营场所大连市旅顺口区。
经营者房君。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旅顺口区港顺通讯器材商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