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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西亚兴安商业有限公司桥东小区分店、广州市西亚兴安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03民初8847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西亚兴安商业有限公司桥东小区分店、广州市西亚兴安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西亚兴安商业有限公司桥东小区分店,广州市西亚兴安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884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璎虹,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西亚兴安商业有限公司桥东小区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123号首层自编一号。

负责人:林剑威。

被告:广州市西亚兴安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海联路2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王维琛,职务: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佩洵,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毅,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西亚兴安商业有限公司桥东小区分店、广州市西亚兴安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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