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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峰、南皮县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188号
案件名称黄东峰、南皮县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东峰;南皮县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叶祖刚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188号原告:黄东峰,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凡,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皮县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穆三拨村。

法定代表人:宫乐乐。

被告:叶祖刚,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原告黄东峰与被告南皮县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叶祖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黄东峰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皮县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东峰撤回对被告南皮县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东峰撤回对被告南皮县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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