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5民初189号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清,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县宋家塘新杰家电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宋家塘家电城3路2号。
经营者:李卫球。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因与被告邵东县宋家塘新杰家电商行(以下简称新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美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杰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美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5478887号“美的 ”、第5478888号“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即立即停止销售假冒第5478887号“美的 ”、第5478888号“ ”注册商标的商品;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其他合理费用5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从事家用电器、电机、通信设备及其零配件生产、制造和销售的国内知名企业。
该公司生产及授权生产的使用第5478887号“美的 ”、第5478888号“ ”、第15713571号“ 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系列家电产品,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3年12月19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核准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系列商标转让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注销。
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有权使用涉案商标,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创立美的品牌后,多年来一直投入大量资金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对美的品牌进行了广告和市场宣传,从而使得美的品牌在普通消费者中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
2016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在位于湖南省邵东县宋家塘家电城3路2号的档口内销售假冒第5478887号“美的 ”、第5478888号“ ”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经向邵阳市邵东县宋家塘市场和监督管理所投诉,相关执法人员于2016年10月14日对被告的侵权店铺及仓库进行现场查处,在现场查获浴霸26台、电磁炉5台,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处理。
被告非法销售的侵权产品外包装上印有“美的 ”、“ ”字样,侵权产品面板上印有“ ”字样,与第5478887号“美的 ”、第5478888号“ ”注册商标构成相同,侵犯了第5478887号“美的 ”、第5478888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对产品质量有着严格的要求,需经过质量检测部门的严格检测,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具有极高的质量安全保证。
而被告所销售的侵权产品做工粗糙,不具备上述质量条件,无法保证消费者的使用安全,极易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给原告的商业声誉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对消费者造成潜在的安全威胁。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肃清假货市场,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新杰商行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美的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关于认定“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商标监(1999)33号】、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被告店铺现场情况及销售的侵权产品图片、《查封(扣押)决定书》、物品清单、查封物品拍照图片、民事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等。
本院进行了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美的公司的申请,调取了以下证据:邵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邵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邵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暂扣物品清单、鉴定报告、查封物品拍照图片。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美的公司是从事家用电器、日用电器及配件、厨房用具、不锈钢制品、日用五金及炊具、塑料制品、饮水机、净水桶、家用电器及日用电器的技术研发及转让、零售、预包装食品、从事钢板、铝板及日用家电配件的进出口业务等。
该公司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第5478887号“美的 ”、第5478888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
第5478888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即:热焊枪、汽灯、电钣煲、燃气灶、微波炉、电火锅、热水器、烤面包器、电炊具、电咖啡壶、电热水壶等;
第5478887号“美的 ”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即工业净水设备、净水桶、净洗机、电暖器、电热毯、暖床器、气体打火机、点煤气用摩擦点火器、聚合反应设备、干燥器等。
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不仅有权使用涉案商标,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创立美的品牌后,投入大量资金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对美的品牌进行了广告和市场宣传,从而使得美的品牌在普通消费者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美的公司打假工作人员向邵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举报邵东家电城3路2号新杰商行涉嫌销售假冒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16年10月14日,邵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到邵东家电城3路2号新杰商行并在李卫球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拍照,作出邵市管查扣字(2016)5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对新杰商行李卫球涉嫌商标侵权的美的两泡浴霸14台、美的四泡浴霸12台、美的电磁炉5台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16年10月21日。
邵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被查封(扣押)商品的照片显示,商品的外包装上均标注了美的 文字及字母商标,足以让消费者认为是美的公司生产的产品。
邵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扣押上述物品后委托美的公司的质检部门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检验,作出该批物品属于擅自冒用美的公司注册商标标识、侵害美的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认定。
另查明,新杰商行于2015年6月1日登记注册,经营者为李卫球,经营范围为家电批零兼营。
本院认为,第5478887号“美的 ”、第5478888号“ ”系依法注册的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被控侵权的商品,虽为美的Midea注册商标标识,但经鉴定为属于擅自冒用美的公司注册商标标识、侵犯美的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美的公司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5000元(含维权费用),但未提交其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相关证据,故本院根据上述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的性质、经营期间、侵权商品的种类、侵权商品对人身安全具有危害性以及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结合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定赔偿数额为10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与承担维权费用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过高,本院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邵东县宋家塘新杰家电商行立即停止销售假冒第5478887号“美的 ”、第5478888号“ ”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被告邵东县宋家塘新杰家电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75元,由邵东县宋家塘新杰家电商行负担775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晓飞 审 判 员 莫佩华 人民陪审员 傅雨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品 代理书记员 李林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