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民初96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锐松,男,汉族,1988年3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锐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炜审 判 员 洪如玉代理审判员 张柔凤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