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民初16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鑫,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汾市尧都区淑焕裕丰烟酒茶经销部。
经营地址:临汾市尧都区。
经营者:周淑焕。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淑焕裕丰烟酒茶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