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784号原告:四川怡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金罗社区二组。
法定代表人:吴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彬,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承志,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安之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青龙场致强路266号7楼16号。
法定代表人:熊艳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禾,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星,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安吉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长圳村长明工业区D栋叁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宜宾市翠屏区炬星环保净化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李庄镇长胜村5组18号。
经营者:XX,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四川怡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安之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吉尔电子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炬星环保净化设备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四川怡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怡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安之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吉尔电子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炬星环保净化设备经营部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怡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四川怡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