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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余杭区临平街道佳海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1540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余杭区临平街道佳海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杭州余杭区临平街道佳海通讯器材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540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区临平街道佳海通讯器材商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邱山大街342号。

经营者:王小根,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余杭区临平街道佳海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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