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485号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BeaconLightingInternational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ROBINSONIANSCOTT,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彬,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强静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王育强。
本院受理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强静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68003××××.1、名称:组合的灯具和天花板风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
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25元,由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