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480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该公司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超鹏,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103号西北小商品交易中心1楼1187号经营者,住河南省尉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问雪艳,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被告朱超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