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76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芬,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龙分电子经营部,地址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号怡秀山庄1幢106,206门面,注册号340104600342302。
法定代表人:刘功杰。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蜀山区龙分电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艳阳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延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