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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邢台市天元车业有限公司、裴书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179号之二
案件名称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邢台市天元车业有限公司、裴书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邢台市天元车业有限公司,裴书丽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179号之二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华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寒,系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系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邢台市天元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董福坤。

被告:裴书丽,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酷公司)与被告邢台市天元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被告裴书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必酷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天元公司立即停止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163012××××.X、名称为“三轮童车(棒球小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及专用模具;

2.判令被告裴书丽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163012××××.X、名称为“三轮童车(棒球小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3.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必酷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

4.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必酷公司维权合理支出21888元;

5.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陈华胜于2016年4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三轮童车(棒球小子)”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于2016年7月2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12××××.X。

2016年12月30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准许,涉案专利权人变更为原告必酷公司,涉案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涉案专利产品投入市场后,深受消费者青睐,销量可观。

2017年3月至4月期间,原告必酷公司发现,被告天元公司在玩具博览会期间展示了被诉侵权产品,分发了大量宣传单张,并接下了大量订单。

之后,原告必酷公司向被告批量购买并收到了被诉侵权产品,由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对上述购买及收货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告天元公司通过仿冒涉案专利产品,掠夺了原告必酷公司的市场份额,给原告必酷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被告裴书丽与被告天元公司共同实施了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以被告天元公司的名义销售侵权产品并使用自己的银行账号收取货款,与被告天元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被告天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必酷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2017年11月25日,原告必酷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原诉讼请求第3项、第4项进行合并后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必酷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00000元”,其他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一致。

原告必酷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以其已经与两被告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必酷公司在法庭辩论结束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系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范围,应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原告必酷公司以其已经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亦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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