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知民初2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晚报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凰县湘乐福餐馆,经营场所凤凰县沱江镇小憩公园对面。
经营者:隆再飞,个体工商户。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凰县湘乐福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振强审 判 员 彭四海人民陪审员 黄德源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