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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王宇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3民初115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王宇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宇成;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民初115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为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宇成,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王宇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判员 刘 冠审判员 吉海燕审判员 刘先军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婉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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