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48号原告:黄振波,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雷,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旭辉,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樱喜橱柜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东建材精品超市一楼B区023号,经营者韩瑞玲。
被告:泉州市宾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镇山村工业路东85号。
法定代表人:洪光白。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樱喜橱柜商行、泉州市宾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1年1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