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5民初433号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湖,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互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邓尉路105号狮山科技馆9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新晓,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互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雅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