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87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894202-2。
法定代表人:刘文斌,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巍,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月,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亚嘉连锁超市,住所地南阳市示范区龙王庙白河中心幼儿园北1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00MA454CR64A。
负责人:曹德景,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嘉连锁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