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8338号原告:内蒙古西贝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南路维邦奥林花园公建3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国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男,系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义乌市喜莜饭店,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工人西路*号*楼L506。
经营者:朱剑伟,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义乌商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工人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许雷。
原告内蒙古西贝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喜莜饭店、义乌商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内蒙古西贝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西贝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内蒙古西贝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