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民初2143号原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岳清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妍瑜,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春,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嘉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胙城168号。
法定代表人:贾照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刚,北京法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大学,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冶公司)诉新乡市嘉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汇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京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妍瑜、赵保春,嘉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刚、中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大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嘉汇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第ZL201010550181.7号“兼有排气和防浆液回流功能的注浆装置及使用该装置的岩土工程结构构件的施工方法”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产品的行为,判令中交公司停止使用案涉专利产品的行为;
2.判令嘉汇公司销毁“一体化囊式扩体锚杆”(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模具;
3.判令嘉汇公司赔偿京冶公司经济损失600万元及京冶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5072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京冶公司为案涉专利的专利权人。
2017年3月京冶公司发现中交公司在其承包的,位于四川省西昌市航天大道东沿线道路北侧城东大道东侧高枧乡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点建设项目中使用了被控侵权产品,该产品具备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为侵犯专利权的产品。
经调查发现该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为嘉汇公司。
嘉汇公司和中交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和使用被控侵权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故诉至法院。
嘉汇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确系由其制造并销售给中交公司,但是该产品缺少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京冶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交公司辩称:京冶公司起诉后,中交公司已经停止使用被控侵权产品,如果法院判决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中交公司不会继续使用该产品。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ZL201010550181.7号发明专利授予京冶公司、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该专利发明名称为“兼有排气和防浆液回流功能的注浆装置及使用该装置的岩土工程结构构件的施工方法”,有效期20年,自2010年11月18日起算。
该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兼有排气和防浆液回流功能的注浆装置,包括同轴相向间隔布置的上套筒组件和下套筒组件,一个折叠式膨胀挤压筒固定在所述上套筒组件和下套筒组件之间,一根注浆管自所述上套筒组件的上盖板穿过并伸入到所述折叠式膨胀挤压筒中,至少一根锚筋穿过所述上套筒组件的上盖板、折叠式膨胀挤压筒和下套筒组件的承载盘,其下端固定在所述承载盘上,其特征在于:所述注浆管由通过活接头连接在一起的内注浆管和外注浆管组成,自所述上套筒组件的上盖板穿入并伸入到所述折叠式膨胀挤压筒中的注浆管为内注浆管,所述内注浆管自下而上装有一个气动单向阀和至少一个液动单向阀,在所述上套筒组件和下套筒组件内至少有一根立管沿轴向方向固定在所述上盖板和承载盘之间,所述上盖板的上通孔和承载盘的下通孔与所述立管的内孔相通,穿过所述上盖板和承载盘的锚筋同时穿过所述立管,所述上盖板上装有排气阀。
该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本发明岩土工程结构构建的施工方法包括的步骤有……用真空泵抽出所述折叠式膨胀挤压筒内的空气,使之收紧至安装状态……内注浆管上安装的气动单向阀使挤压筒内的气体能够从注浆管向外单向排出……液动单向阀可以防止挤压筒内的水泥浆回流。
2016年底,中交公司以招标方式购进嘉汇公司制造的囊式扩体锚杆,并用于高枧乡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点建设项目中。
该囊式扩体锚杆为一种岩土工程结构施工用的通过管道压入水泥浆的装置,该装置具备以下技术特征:a、包括同轴相向间隔布置的上套筒组件和下套筒组件,一个可缩放的帆布囊袋固定在所述上套筒组件和下套筒组件之间;
b、一根注浆管自所述上套筒组件的上盖板穿过并伸入到所述帆布囊袋中;
c、所述注浆管留存在上盖板外的一段的端口上有螺纹;
d、伸入到所述帆布囊袋中的注浆管,其末端端口被封闭,末端管壁上对称分布有两个圆孔,注浆管圆孔所在处被弹性塑料管包裹,金属紧固环固定在塑料管上沿;
e、上套筒组件和下套筒组件内有一根立管沿轴向方向固定在上盖板和承载盘之间,所述上盖板的上通孔和承载盘的壁上有圆孔,圆孔所在处被弹性塑料管包裹,金属紧固环固定在塑料管上沿。
2017年5月,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将诉争专利权在本案中的维权事宜交由京冶公司。
上述事实有专利登记薄副本、发明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招投标文件、产品实物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作为诉争专利共同权利人的京冶公司在取得另一专利权人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独自提起本案诉讼。
在专利权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京冶公司依据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确定专利保护范围。
嘉汇公司抗辩称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包括“内注浆管自下而上装有一个气动单向阀和至少一个液动单向阀”在内的技术特征。
对此不侵权抗辩,本院注意到,诉争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对该技术特征界定为,阀门安装在内注浆管上,包括一个气动单向阀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液动单向阀,下上排列。
结合诉争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内容,该专利装置具备抽气与防浆液回流功能,而实现上述功能的控制部件即为气动单向阀与液动单向阀。
抽气需要确保挤压筒内的空气能通过内注浆管向装置之外流出,因此单向阀的流体方向是由内向外的单向;
防止浆液回流是指防止挤压筒内的浆液自行向装置外流出,因此单向阀的流体方向由外向内的单向。
在专利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中没有出现或提及控制单向阀流向转换的技术特征的情况下,专利装置要确保气体与浆液在抽气与注浆阶段分别只能以相反方向通过内注浆管,就必须设置两个流向相反的单向阀。
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的单向阀,尽管表现为内注浆管管壁上两个被包裹弹性塑料管的圆孔,但由于两个孔在整体结构上不能相分离、在技术功能完全相同,因此只能视为一个阀门;
从弹性塑料管与孔的位置关系来看,该单向阀的功能是只允许流体从注浆管内向帆布囊袋中流动,即只能防止帆布囊袋中的浆液回流不能抽走囊袋中的气体。
因此,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此项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不同。
不仅于此,因二者在技术手段、功能、效果上也完全不同,所以二者也不构成等同。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已经存在有一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故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诉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由此,京冶公司关于嘉汇公司实施其诉争专利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双方争议的其余技术特征相同与否乃至于中交公司的行为侵权与否、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及证据本院也不再予以审查。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