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387号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7364900X1。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璋、范语嫣,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偕辰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西王庄镇声望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533834519。
法定代表人:牛庆锋。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偕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