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4255号原告广东塑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左满伦。
委托代理人:郭沣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祖林,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开发区讴歌水暖卫浴建材经���部,注册地址:xx。
实际经营地址:xx。
经营者:刘牡丹。
原告广东塑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开发区讴歌水暖卫浴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岳阳市开发区讴歌水暖卫浴建材经营部的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信息错误,导致相关的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通知,原告仍未提交被告详细地址信息材料,属被告不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东塑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