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初409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彧,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州区晶鑫焱百货店,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朱方路金山物流内。
经营者:张庆成。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润州区晶鑫焱百货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7元,减半收取323.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