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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响水县响水镇爱茉莉洗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9民初323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响水县响水镇爱茉莉洗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响水县响水镇爱茉莉洗化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32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文,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响水县响水镇爱茉莉洗化用品店,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

经营者:张大曼。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响水县响水镇爱茉莉洗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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