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29098号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方旭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潇炜,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天目西街道大运茶叶店,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经营者:刘德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与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天目西街道大运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负担。
审判员 张佳璐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