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吴江区松陵镇菀坪恒本机械厂与温州禾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民初1171号
案件名称吴江区松陵镇菀坪恒本机械厂与温州禾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江区松陵镇菀坪恒本机械厂,温州禾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171号原告:吴江区松陵镇菀坪恒本机械厂,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菀坪社区同心东路*号。

经营者:张卫威,该厂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静,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禾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安下村新礁路5弄5号。

法定代表人:鲍荣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江区松陵镇菀坪恒本机械厂与被告温州禾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吴江区松陵镇菀坪恒本机械厂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区松陵镇菀坪恒本机械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江区松陵镇菀坪恒本机械厂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