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275号原告:李增榜,男,汉族,1971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敬伟,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泰钇门窗配件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薛念良,男,汉族,1983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青驼镇。
原告李增榜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泰钇门窗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李增榜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增榜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榜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增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