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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滕州市鲍沟乐家福超市、常州市妙芙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4民初245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滕州市鲍沟乐家福超市、常州市妙芙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鲍沟乐家福超市,常州市妙芙食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初24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鲍沟乐家福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驻地。

经营者:邢昌龙,男。

被告:常州市妙芙食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西横林580。

投资人:钱晓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珠,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鼎五,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鲍沟乐家福超市、常州市妙芙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与被告就涉案“拉菲·解百纳”酒水产品侵权损害赔偿等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对被告“拉菲·解百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再追诉,双方就“拉菲·解百纳”酒水侵权纠纷无其他争议,因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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