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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1201号
案件名称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201号原告: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琦琳,董事长。

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二十层2,4,5,6室。

法定代表人:麦克·约瑟夫·博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睿,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志超,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高域公司)诉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苹果商贸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高域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域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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