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21683号原告:中山市快宜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白石环村文华西路102号B栋三楼C区。
法定代表人:孟令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神湾镇网佳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外沙商业中心*号楼**号*层。
主要负责人:雷畅静。
原告中山市快宜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神湾镇网佳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快宜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快宜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中山市快宜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