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12刑初287号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作磊,曾用名梁作雷,男,1971年3月28日生,临沂市河东区人,汉族,中专文化,临沂瑞德海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东区。
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文山,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刑诉[2016]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作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广栋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梁作磊及其辩护人朱文山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8年以来,被告人梁作磊在其经营的临沂瑞德海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内,多次购进装载机配件后,喷涂、钉贴、张贴“山东临工”商标标识,假冒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产品予以销售牟利,销售金额67万余元。
2013年11月29日,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民警在临沂瑞德海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内扣押价值63万余元的假冒的“山东临工”产品。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作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作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其辩称其销售的产品中,并非全部都带有“山东临工”,且大部分产品是厂家出厂时带有标识。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根据货物交易明细及发票,均显示是临沂润德海纳公司,被告人系该公司法的法定代表人,其所进行的活动均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应系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
2、犯罪数额达不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
3、指控的数额部分不清,根据被告人陈述不带商标标识部分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内。
4、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21日取得注册商标“SDLG”的所有权,有效期至2011年2月13日,后对组合商标“SDLG”的图文作了修改并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装载机、挖掘机等工程机械,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13日。
被告人梁作磊于2007年10月份成立临沂润德海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销售工程机械及配件等。
自2008年至2013年11月份,被告人梁作磊在未取得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购买的装载机配件上喷涂、钉贴、张贴注册商标“SDLG”的商标标识后予以销售,销售金额67万余元。
2013年11月29日,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在临沂瑞德海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内查获并扣押假冒注册商标“SDLG”产品一宗,经鉴定,价值6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03年注册,主要制造销售装载机、挖掘机等工程机械。
2010年6月14日国家商标局核定我公司使用“SDLG”商标及图标。
2013年5月份左右,山东临工的配件公司向我公司反映在临沂市场发现了假冒我公司的配件。
经进行市场调查,我们发现临沂市润德海纳工程机械公司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的配件及专用油,这家公司的老板叫梁作磊,原来是我公司的职工,后来辞了职。
(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是2013年6月中旬到临沂市润德海纳公司上班的,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是装载机配件。
没注意是什么牌子的。
(2)证人李某2的证言:我自2013年2月27日到临沂市润德海纳工程机械公司工作至今,主要是给公司客户出单子。
我们公司主要经营装载机变速器和桥总成,以及装载机的常用配件。
我以前很少去库房,从没有注意过产品上是否有商标,但今天见证你们工作人员清点货物的时候才知道压力泵、油缸、制动钳、油封、玻璃、驻车制动器等大件都带有山东临工的商标。
(3)证人李某3的证言:我在临沂市润德海纳工程机械公司主要负责物流、接业务单子、管理零花钱和做饭,我们公司从外地进货,买来配件,再卖给客户。
有的货需要简单的加工一下再卖,包括零碎件的组合一下。
我们公司院内带有“SDLG”标志的配件是在进货的时候厂家已经先印好的,公司都是梁作磊负责进货,具体情况我不知道。
(4)证人梁跟的证言:我在临沂市润德海纳工程机械公司打工,公司生产装载机的变速箱、桥总成,进的配件在公司的北屋组装的,我和庞某组装装载机的差速器和主传动。
我们生产的变速箱和桥总成使用我们自己的牌子,牌子上有海纳公司的地址和电话。
除了装载机的发动机、油缸,其他全车配件我公司均销售,这些配件都是从别处进货。
除了机油冷却器有龙工的牌子,其他都是山东临工的牌子,进来时配件上就有这些商标了,和我们临沂的山东临工是一样的商标。
有时没有贴商标,我们就给贴上,但是这些商标也是随货装箱一起来的。
我们进的气弹簧不带商标,梁作磊不知从哪里做的商标让老彭给贴,老彭都是关着门偷着贴。
(5)证人庞某的证言:我自2011年7月份在临沂市润德海纳工程机械公司工作,公司主要卖铲车配件,主要有铲车桥上的行星轮架、内齿圈箱、行星轮、太阳轮、螺栓、弹簧垫子等,都是山东临工牌子的,这个牌子在配件买来时就带着,也有不带的,这些不带的,我们卖的时候打包。
我没有贴过临工商标,也没见别人贴过。
虽然没有商标,但客户都认识,只要一看到配件,就知道是临工的,我们绝大多数是临工的配件。
(6)证人李某4的证言:2011年至2013年间,我从梁作磊那里买过临工配件,包括太阳轮、水箱总成、主传动等,这些货中太阳轮上面没有任何标识,水箱、水箱总成上面有临工的钢印,主传动上面没有临工标识,油泵上面有钉砸的临工的标识、物料代码的铝质牌子。
都有发票。
(7)证人高某的证言:临沂市东泰装载机配件有限公司2011年三次从梁作磊那里买过临工配件,包括油泵、前主从动螺旋伞齿轮、双边总成等。
因为梁作磊以前在临工干过,他能调出临工的配件。
我们买的这些配件用木箱包住,我们没拆开看,就直接发到配货站,通过配货站发给客户了。
梁作磊说都是临工厂子的原件。
当时有增值税发票,一共三张,金额分别是19500元、19500元、21000元。
(8)证人马某的证言:我认识山东临沂的梁作磊,他说他是从山东临工出来的,他能搞到山东临工的这些货,而且价格低。
2008年左右,我从梁作磊的临沂润德海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过山东临工装载机的配件,种类很多,包括各种型号的工作泵、空气加力泵、斗齿、刀板、铲斗、多路阀等装载机常用配件,这些装载机配件中,各种型号的工作泵、空气加力泵、多路阀、操纵机构带有山东临工的标识,就是一个黑色三角形与一个红色三角形拼在一起的,下面是字母“SDLG”,共同组成山东临工的标识图形。
工作泵、空气加力泵、多路阀的上面,都使用铆钉固定的一个金属做成的小长方形的临工商标,这个长方形上面,除了两个三角形和字母“SDLG”外,还有表明配件型号的文字、数字和字母等。
另外,这些装载机配件的包装箱上面,都贴有“山东临工原厂配件”的标签,标签上面也带有山东临工的表示图形;
这些配件上面都缠有一种胶带,胶带上面都印有山东临工的标识图形。
仅算这种带有山东临工标识的装载机配件,我购买的价值在6万元以上。
(9)证人张某的证言:2009年的时候,梁作磊来我们公司推销装载机配件时我认识了他,他是专门销售山东临工装载机配件的。
从2009年左右开始我买过他的一些装载机配件,种类很多,一般较多的是底盘件、小差速器总成、销轴、轴套、液压钢管、电线等。
一开始业务量不大,后来渐渐随着业务需要不断增多,最多的时候一年能买他10万元的货。
我打款到梁作磊的农业银行账户,梁作磊就通过物流公司给我发货。
但我购买的不都是山东临工配件,有的带有山东临工的商标,有的不带。
小差速器总成、液压钢管、装载机全车电线、回油滤芯、散热器附件、盆角齿等带有山东临工的商标。
小差速器总成,使用的是带有山东临工商标的胶带裹住的,裹了好几圈;
液压钢管,使用的也是带有山东商标的胶带裹住的;
装载机全车电线,使用的是带有山东临工标识的纸箱并用胶带封装的;
回油滤芯有两种,一种使用的是带有山东临工标识的专用纸箱来装货的,上面印有山东临工的特殊标志,两个三角形拼在一起的,下面有“SDLG”,还印有“临工配件,品质保证”的字样,另一种使用的是带有山东临工商标的胶带裹住的;
散热器附件(即油散热器)使用的是带有山东临工标识的纸箱包装并用胶带封住的;
盆角齿,使用纸箱包装,并用带有山东临工商标的胶带封装的。
这种带有山东临工标识的货,我卖了数量很多,但我记不清了,价值至少是十几万元。
(10)证人王某2的证言:我认识梁作磊,他是专营山东临工配件的。
从2008年到2014年的3月份,我从他的公司购买过山东临工装载机专用的各种配件,转斗缸的钢管、销套、变速箱壳体、销轴、驾驶室、二轴等。
我一共从梁作磊那里买了价值十几万元的货,这些货,都带有山东临工的标识。
(11)证人官有增的证言:2013年的年初,我有一个国外的客户要购买山东临工的配件,我就从网上搜索到了梁作磊的公司,与梁作磊联系问他是否有山东临工的装载机配件,包括螺栓、座椅、前后大灯、斗齿、销轴,他说有。
他给我报了价格,然后我给他打款,银行账户的户名是梁作磊,我记得给他打了1万多元。
过了五六天,他就把货给我发过来了,发的这些货带有山东临工的标识,是图形和字母,上面是两个小三角形,下面是字母是SDLG。
我收货以后,接着就出口了。
(12)证人王某3的证言:我没见过梁作磊,但我们通过电话联系过业务,他有一个公司叫临沂润德海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在2010年的时候,我买了他价值1万元左右的一部分销套和变速箱壳体,这些不是山东临工的,没有任何商标。
后来我有一个客户要买山东临工的驾驶室,他去过我们这里的山东临工的专营店,那边没货,预定时间也慢,他就来到我这里。
我打电话问梁作磊是否有山东临工的驾驶室,他说有,他说的价格也低,来货时间也快。
他让我先付款,我当时怕不是临工原厂的,只给他打了2000元定金,我说如果不是临工原厂的我不要,他说肯定都是原厂的。
过了两三天,他通过中联物流把货发过来了,我一看这个驾驶室,与山东临工原厂的一样,带有临工的那种通常的标识,于是我就把剩余的7000元钱给他打了过去,接着我就把这个驾驶室卖给客户了。
后来,又有另外一个这种情况的客户来买山东临工的铲斗,我就又给梁作磊联系,他说他有山东临工原厂的铲斗,当时报价副厂8560元,原厂14500元。
我给他打了3000元定金,购买一个变速箱壳体,价格是3200元,讲好了等到货到以后,我验货确定是山东临工的铲斗,再给他打余款。
也是过了两三天,通过中联物流发过来的,货到后我发现是山东临工的,就把余款14700元打给他了。
接着我把铲斗卖给了客户。
(13)证人秦某的证言:我不认识梁作磊,但我们通过电话联系。
2011年左右购买了临沂润德海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锁、灯具、空气加力泵等一些装载机配件。
这些货中,空气加力泵是带有山东临工商标的,直接钉贴在空气加力泵的配件上面,是一个小的长方形,银白色的薄铁皮,左上半部分带有山东临工的那种特殊标志,是两个三角形,下面是SDLG的字母。
我一共购买了这样的空气加力泵的累计数量至少70个以上,100个以下,每个空气加力泵价格235元。
(14)证人路某的证言:我与梁作磊通过电话联系,购买了他的货。
从2009年至2013年12月份左右我们公司购买了梁作磊的刀板、铲斗、一些装载机配件,买货每次也就是几千块钱的,累计起来的数额共有7万元左右,刀板是每件900元左右,铲斗是每件6000元左右,其他的小型配件都很便宜,每件三、四十元到三、四百元不等。
这些配件上面的标识是山东临工的商标,两个三角形,一个黑色、一个红色,拼在一起的,下面是SDLG的标识;
刀板最上面的临工标识是贴上的,铲斗右下方贴有SDLG。
我没有购买过梁作磊的不带临工标识的货物。
(15)证人范某的证言:从2011年左右开始,我购买梁作磊的货,有山东临工的泵阀,包括空气压力泵、制动阀、电器开关,这些均带有山东临工的商标。
空气加力泵的主体上钉着山东临工的商标,制动阀和电器开关的山东临工的商标在安装座上,就是黑色、红色两个三角形下面是“SDLG”字母。
购买的产品我没记帐,但我心里记得清楚,总金额每年至少三万元,近几年的总金额累计至少10万元。
(16)证人颜某的证言:我们公司是给山东临工供应变速操纵阀的,以前梁作磊在山东临工做采购员的时候,我们就认识他了。
后来他辞职了,成立了临沂润德海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从2011年开始,他从我们公司购买变速操纵阀22台。
我们给山东临工供货,用的是山东临工的商标,铝质的。
给梁作磊供货,用的是我们自己的商标,上面写有临海市优力达机械有限公司,我这里也有,也是铝制的。
(17)证人王某4的证言:我是在2009年左右认识的梁作磊,他以前是山东临工的职工,后来自己成立公司做老板。
从2009年左右开始,梁作磊购买了我们公司的机油冷却器。
我们给他发的货物贴着我们的标签,没有给他发过带临工标识的货物。
我们给山东临工发的机油冷却器都是带临工标识的,这是山东临工委托我们公司印刷的。
(18)证人李某5的证言:我们公司主要给山东临工发货,给山东临工发货都带有山东临工给我们的临工标识。
梁作磊在2010年时买过我们公司的液压油缸、胶管、钢管等,我们给他发的货是不带临工标识的。
(19)证人冯某的证言:梁作磊从2010年左右从我们公司买过液压油缸,我们公司给他发的货都没有商标,我们公司给临工发的货都带有临工商标,临工的商标是临工给我们公司的。
(20)证人陈某的证言:我们公司的货给山东临工的货都按照山东临工的要求贴上山东临工的标识。
梁作磊从2010年从我们公司购买铲斗、动臂、油箱等配件,价值在一两万元左右,均不带有山东临工的标志。
(三)物证(1)王某2购买梁作磊装载机配件包装胶带,上面印着“山东临沂”四字,且图文组合商标“SDLG”与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一致。
(2)从梁作磊处扣押的胶带、机械标签,证明上面使用的图文组合商标“SDLG”与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一致。
(四)视听资料(1)张某购买梁作磊装载机配件包装照片,证明包装上使用人商标与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一致。
(2)梁作磊用于喷涂“SDLG”标识的模具照片,证明模具上的“SDLG”标识与注册商标一致。
(3)扣押梁作磊机械配件照片一宗,证明机械配件上的标签上使用“SDLG”注册商标。
(五)鉴定结论山东太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果为:经审计,临沂海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011年3月至2013年7月共计销售临工产品收入1768.33万元。
(六)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案发及立案情况。
(2)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11月29日,被告人梁作磊到公安机关投案。
(3)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人梁作磊的身份情况。
(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扣押梁作磊工程机械配件情况。
(5)第1522987号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证明图文组合商标“SDLG”注册人系山东临工挖掘机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为挖掘机、装卸设备,注册有效期限为2001年2月14日至2011年2月13日;
此注册商标于2004年11月21日转让给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6)第7016263号、第7016260号商标注册证,证明图文组合商标“SDLG”注册人系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第12类)为装载机,挖掘机,装卸设备,铲土机,倾卸装置等工程机械及零部件,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13日止。
(7)李某4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证明向临沂润德海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货情况,其中带有“SDLG”标识的货物共计241751元。
(8)高某提供的增值税发票3张,证明向临沂润德海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货价款为60000元。
(9)记录单、记账凭证一宗,证明路某所在的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买梁作磊货物情况。
(10)企业信息一份,证明临沂润德海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股东系梁作磊。
(11)山东泰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统计资料一份,证明扣押梁作磊工程机械配件中假冒注册商标“SDLGD”的配件名称、数量,总价值为639202元。
(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作磊的供述和辩解:我是2007年注册的公司,位于河东区九曲办事处褚庄工业园,我公司全部经销临工配件,其他的不做。
我以前在临工集团采购部上班,辞职后自己干的时候就开始卖装载机配件。
我的临工配件都是从四川长江液压件有限公司、厦门银华油缸厂、临沂天一公司、临沂金利公司、济南压泵有限公司等进货,我以前在临工上班的时候,就代表临工到这些地方进过货。
我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到这些公司进货,都有正规发票,货物都是真实的,不知道我那部分装载机配件带临工标志是侵权的。
我进的货中,并不都带有临工标识,不带有临工标识的,我有时候让工人在这些配件上照着模具喷涂上“山东临工SDLG”等临工标识,有时候让工人向这些配件上钉贴“山东临工原厂配件”、“SDLG山东临工www.sdlg.cn传动轴总成”、“SDLG空气加力泵”、“SDLG油散热器”、“SDLG转向组合开关”、“SDLG制动气压表”、“SDLG散热器”等标识图案。
我喷涂用的模具“山东临工SDGL”是我自己做的,其他钉贴的标识图案,其中有的是纸质的,是我从网上下载后自己通过电脑、彩色打印机打印出来张贴的;
其中有金属薄片的,是我让小商贩定做的。
带有临工标识的纸箱是以前从临工的4S店进过少量的货时,4S店给的,我留用了,后来我嫌这种纸箱包装太明显,我买空白箱子,然后用模具刷漆喷上临工的标识;
带有临工标识的胶带和不干胶是我专门从九曲一个小店找人制作的。
山东太和会计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的内容属实,但这些配件中有的带有临工标识,有的不带,不带的占大部分。
如果有客户要求带标识,我就给带临工标识的,配件上没有任何标识,我就给钉贴上临工标识。
如果客户不要求,我就不弄了。
以上证据均经开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作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辩称其销售的产品大部分是厂家出厂时带有临工的标识,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辩护人提出系单位犯罪,被告人梁作磊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梁作磊作为临沂润德海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是公司唯一股东,其公司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被告人梁作磊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应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刑罚,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梁作磊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但其并非投案,而是要求公安机关将查封扣的涉案物品予以返还,其到公安机关的目的及行为不符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自首构成要件,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成立。
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令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作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