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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含山县环峰城市易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1民初708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含山县环峰城市易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含山县环峰城市易购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70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夺勋,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应旭,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含山县环峰城市易购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四季花城**#109-112商铺,注册号340522600122914。

经营者:夏敏。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含山县环峰城市易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6日以其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秋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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