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8731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洪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下城区杰成文体用品商行。
经营场所:杭州市下城区。
经营者:王艳。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下城区杰成文体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市下城区杰成文体用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市下城区杰成文体用品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减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