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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陕01民初920号
案件名称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盈昌集团有限公司,黄倩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920号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临海杜桥。

法定代表人:李岳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倩,女,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个体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红,男,住河南省固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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