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820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超、葛攀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博耀五金交电商行。
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镇宇捷路121号(宁波市北仑天源工业品交易市场)2幢1号南区127号。
经营者:孙忠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博耀五金交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博耀五金交电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