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5民初274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丰客杂货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综合市场首层,南1东南角大堂首层,北1东北角大堂首层,北55号西北角大堂首层、广州市番禺区南村综合市场的M02、M03号。
经营者:杨辉余,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丰客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以已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丰客杂货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