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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星云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游洪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933号
案件名称黄星云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游洪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星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游洪振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933号原告:黄星云,男,汉族,1975年5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游洪振,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黄星云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游洪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39××××.8)纠纷一案,原告黄星云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星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星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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