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933号原告:黄星云,男,汉族,1975年5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游洪振,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黄星云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游洪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39××××.8)纠纷一案,原告黄星云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星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星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