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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蔡聪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民初405号
案件名称张涛、蔡聪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涛;蔡聪聪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405号原告:张涛,男,汉族,1987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玉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蔡聪聪,男,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原告张涛与被告蔡聪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涛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1元,减半收取785.5元,由张涛负担,退回张涛785.5元。

审 判 长  郭 燕审 判 员  邓 晖审 判 员  郑 馨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璇书 记 员  吴阿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405号原告:张涛,男,汉族,1987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玉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蔡聪聪,男,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原告张涛与被告蔡聪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涛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1元,减半收取785.5元,由张涛负担,退回张涛78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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