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405号原告:张涛,男,汉族,1987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玉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蔡聪聪,男,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原告张涛与被告蔡聪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涛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1元,减半收取785.5元,由张涛负担,退回张涛785.5元。
审 判 长 郭 燕审 判 员 邓 晖审 判 员 郑 馨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璇书 记 员 吴阿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405号原告:张涛,男,汉族,1987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玉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蔡聪聪,男,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原告张涛与被告蔡聪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涛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1元,减半收取785.5元,由张涛负担,退回张涛78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