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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箭控股与安徽盛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177号
案件名称弓箭控股与安徽盛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弓箭控股;安徽盛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3民初3177号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亚克市。

法定代表人:GOLLINTimothyJohn,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雪,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盛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蚌埠市龙湖新村。

法定代表人:方志军。

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与被告安徽盛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简称盛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62016××××.9)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弓箭控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衡雪到庭参加诉讼。

盛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弓箭控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盛通公司赔偿弓箭控股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2.判令由盛通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弓箭控股于2006年12月9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壶盖”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7年11月21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062016××××.9。

弓箭控股发现盛通公司未经许可,大量生产、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对其被诉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保全证据。

弓箭控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涉案专利权。

综上,恳请法院支持弓箭控股的诉请。

盛通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12月9日,弓箭国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壶盖”的实用新型专利权,2007年11月21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062016××××.9,该专利权终止日期为2016年12月9日。

弓箭控股提供作出时间为2014年9月3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其初步结论显示,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1-4符合修改前的专利法第22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弓箭控股于本案要求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为该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其包含的技术内容为:一种壶盖,它包括管状底座与上盖,上盖设置在底座上方,在底座侧壁上开有出水口,其特征是在所述底座周壁上设有若干凸块,对应各凸块相近的位置在底座周壁上开设有若干相对应的开缝。

2015年10月23日,弓箭玻璃器皿(南京)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代理人与公证人员侯某、水某当天来到“第118届广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内的玻璃工艺品区域,一家名为“安徽盛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8.0D18)”参展摊位前,代理人使用拍照设备对展位内的相关展品进行了拍摄。

公证人员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将拍摄照片打印,制作(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4608号公证书。

弓箭控股主张盛通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弓箭控股主张(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4608号公证书附件一第2到5页均为被诉侵权产品照片,并以上述图片进行技术比对,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014)宁钟证经内字第3815号公证书载明:弓箭玻璃器皿(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日与弓箭国际签署《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弓箭国际以排他方式许可弓箭玻璃器皿(南京)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弓箭国际拥有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许可弓箭玻璃器皿(南京)有限公司以自己名义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向公证机构提起证据保全公证申请等)。

(2017)宁钟证经内字第4186号公证书载明:法国巴黎大区工商会出具的工商注册营业执照摘要显示弓箭国际从2016年6月23日起变更公司名称为弓箭控股。

弓箭玻璃器皿(中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载明:2016年12月15日,弓箭玻璃器皿(南京)有限公司改名为弓箭玻璃器皿(中国)有限公司。

另查明,盛通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为2014年6月17日,注册资本为107.07万元,经营范围为玻璃制品、陶瓷制品、塑料制品、日用百货、的销售等。

弓箭控股明确表示请求法院酌定赔偿金额及合理开支。

以上事实,有弓箭控股提交的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登记簿副本、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公证书、工商登记信息,以及本院的开庭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弓箭控股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盛通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15年10月23日,涉案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4608号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被诉侵权产品所在的展位名称为“安徽盛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8.0D18)”。

商家参与商品交易会的行为,其主要目的在于推销展示产品,增加交易机会。

盛通公司在商品交易会上公开展示被诉侵权产品,故本院认定其存在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弓箭控股确定以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为保护范围。

将公证拍摄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较,被诉侵权产品包括管状底座与上盖,上盖设置在底座上方,在底座侧壁上开有出水口,底座周壁上设有三个凸块,对应各凸块相近的位置在底座周壁上开设有四条开缝。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与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本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盛通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弓箭控股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由于弓箭控股因盛通公司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导致的实际损失、盛通公司的侵权获利及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故本院根据弓箭控股涉案专利权为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弓箭控股为制止侵权需要支出合理费用等案件事实,酌定盛通公司赔偿弓箭控股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4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盛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经济损失(包含合理费用)共45000元;

二、驳回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安徽盛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其同意被告应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迳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弓箭控股(ARCHOLDINGS)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安徽盛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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